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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認罪協商與準強盜罪

2008/10/29 06:00

刑法實務中,不乏由單純偷竊演變成準強盜甚至強盜案的案件,其中,「準」具有「等同」的意思,至於「認罪協商」,則是8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新制度,但必須符合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才適用。

刑法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或逃跑等原因,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處,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竊盜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責重了很多。

「認罪協商」則是嫌犯在偵查中自白者,可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支付賠償金、道歉等方式,請求宣告緩刑等處分,不過,嫌犯所犯的罪刑,必須符合可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也就是刑責是可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罰金為限。

以徐姓女子觸犯的準強盜罪為例,其刑責在5年以上,不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適用「認罪協商」的規定。(記者張瑞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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