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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女兒被判刑 纏訟9年 更四審改判無罪

2008/08/28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縣張姓男子背負性侵女兒罪名,涉嫌從女兒8、9歲起長期性侵,該案從88年案發、審理迄今一直被判決有罪,昨天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列出10點指述及證據的瑕疵,首度改判無罪,法官認為,該案只有張某測謊有說謊情形的證據,被害人指述卻有太多瑕疵及矛盾,改判無罪。

幼女控訴長期遭性侵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指控,從8、9歲起,父親就對她毛手毛腳,摸胸部及下體,國小五年級(即84年)起,父親予以性侵,並採體外射精,她反抗無效。檢察官認定從第一次性侵起,至88年5月,女童就讀的學校發現報案後,被告每週約性侵女童一次,提起公訴。

更四審列出10點瑕疵

該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被告2年6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判;更一審加重判處7年10月;更二審改判6年徒刑;更三審判6年;昨天更四審改判無罪,首次出現無罪的重大逆轉。

更四審合議庭指出,女童指述出現眾多瑕疵,難以採信,很可能是自行編造,至於女童生母的供詞,她自承是學校報案後,女童打電話告訴她才知道,其供詞均是女童轉述的內容,不具證據力。

另外,被告83年間與女童生母離婚,但兩人住在一起,且有性行為,被告另結交沈姓女子,雙方也有性行為,沈女也供稱曾在地板上做愛,被告射精在地毯上,因此地毯上的精液雖是被告所有,卻無法證明與性侵女童有關。

女童在學校的輔導談話紀錄,明顯與指控父親性侵的情節、方式及時間都不同;女童生母供稱,83至86年期間,她與被告仍住在一起,且大都睡在女兒房間,卻完全不知女童遭性侵,並不合常理。

而學校訪談紀錄及偵查筆錄,女童提到父親很兇、經常打她,幾近虐待程度,有次她偷了父親的提款卡盜領2500元被發現,因怕被責備、很想離開父親等,並提到因父母經常吵架,父親以打罵管教,她想自由一點,才編造性侵情節。

女童在學校訪談紀錄中,明顯對父親嚴厲且無原則的管教方式不滿,至後來出現頭疼、精神緊張、憂鬱等,都未提到與遭性侵有關。

該案只剩下被告測謊經解讀有說謊的證據,但測謊並不能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無法讓人不懷疑,性侵情節只是小女生所編造,證據不足,被告應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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