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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獲一級木 必須繳回

2008/07/24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颱風過後一個月公告期內必須提出申請才能撿拾漂流木,但是,從民國94年起各縣市政府就停止該項申請,而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撿拾後標售,因此,一般民眾僅能在公告期滿後才能徒手撿拾一級木以外的漂流木。

南投縣水里鄉已有民眾在颱風過後撿拾漂流木被送辦,警方呼籲在颱風過後一個月內都屬公告期,要撿拾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只是從3年前民眾就算想申請也不行,這幾年公告期間內只有各縣市政府有權可以撿拾。

南投縣府農業處林務科指出,過去在颱風過後一個月內,民眾要撿拾漂流木確實可以向縣府申請,在撿拾木材後,由縣府或林務局專業人員認定價值,撿拾者必須繳交總價值的3成金額。

不過,從3年前森林法修法後,颱風後一個月的公告期限內,縣府會派人去撿拾,再集中進行標售。而一般民眾只要等到公告期滿,就可以撿拾,只是撿拾漂流木有多項限制,第一必須徒手撿拾,也就是只能撿拾小的、輕的木材,若有人雇來挖土機,不只觸犯森林法,而且也觸及水利法。

縣府農業處也說,若撿到的漂流木中有利用價值的林木,即檜木、扁柏、肖楠、紅豆杉等針葉樹一級木,就必須繳回給縣市政府或林務局。

民眾這幾年已失去撿拾漂流木申請權利,有業者十分不滿,認為景氣低迷,民眾謀生不易的時候,政府卻禁止申請,此舉分明是政府與民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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