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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嘉義漏油案 二審判賠鉅款

2008/07/06 06:00

屋損最高賠670餘萬元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88年4月間,台灣中油位於1號國道嘉義地區的長途輸油管破裂,漏油污染嘉隴、春熒2家公司與社區住戶土地,台南高分院判決認定中油在這次漏油污染事件中有過失,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高分院合議庭判決,嘉隴、春熒各可求償5千4百多萬元、1千餘萬元;43位住戶有48間房屋,每間房屋損失賠償在30多萬元至50多萬元之間,其中1房屋最高賠償金額670多萬元。

嘉隴、春熒2家公司與住戶指控,台灣中油公司位於一號國道274.5公里附近的長途輸油管,於88年4月3日下午破裂漏油;同年5月19日再次漏油。

2起漏油事件造成嘉隴公司5千多平方公尺、春熒9百多平方公尺土地及嘉隴所有的松柏國宅59戶、春熒所有快樂寶貝社區21戶住戶土地受污染。監察院並指中油未落實巡管工作、未確實督導外包巡管、搶救工作未落實致2次污染、查緝盜漏油設備老舊、效能不彰等。

原告並說,89年底,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曾到場鑑定,空氣仍殘留濃郁汽油味,且漏油事件經媒體大幅報導,該地區僅少數人居住,大多數居民遷出或無法遷入,餘屋降價求售也難賣出;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也鑑定指該區不宜居住或逗留,該區居住者應予疏散。

2公司與住戶可求償

原告強調,中油這起漏油事件造成嘉隴、春熒2家公司與住戶房地產價值跌落損失,要求中油負起賠償責任。

台灣中油公司辯解,漏油事件是不明人士盜油引起,中油也是受害人,第2次漏油則是原告2家公司要求保持現場,致中油喪失搶修先機,再次漏油過錯不能歸責中油。

但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指中油在漏油事件發生前,即知石油短缺、疑遭人盜油,如能定期檢查輸油管或更新,不致發生如此嚴重損害;監察院、環保署相關報告也指中油對此漏油事件確有過失,中油辯稱他人盜油與原告阻撓搶修說法並不可採,確應對受害原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還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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