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大型群聚安管 3千人活動須獲准
即起施行 違者最重可令停辦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訂定「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經議會審議通過,即日起施行;參加人數六百人以上、未達三千人活動,須在舉辦日前十四天提報相關計畫備查,三千(含)人以上則須在一個月前申請許可。縣府表示,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法開罰一萬至十萬元,最重可令停辦活動。
八仙水上樂園於一○四年發生塵爆,造成十五死四百八十四人受傷。宜蘭縣政府為此前車之鑑,訂定「大型群聚安管自治條例」,共十七項條文,規範民間單位辦理大型活動,事前須訂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提交活動內容、人員資料給宜蘭縣政府相關局處審查。
6百人活動 須提報資料備查
消防局指出,大型群聚活動包含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博覽會、燈會、煙火晚會、民俗節慶等,若預估參與人數達六百人以上,就必須提報資料備查,三千人以上則必須申請許可,若提交資料不符,申請人須在五天內補齊相關內容,若超出期限,主管單位可要求停辦活動。
另,申請人若未依法報備、申請許可,或未依照計畫,擅自更改活動地點、參與人數、規模等,依該條例可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違規情節重大也可強制停辦。
選舉造勢與遊行 屬於集遊法
年底要進行五合一選舉,勢必會有大型造勢與遊行活動;消防局表示,競選造勢活動不屬大型群聚安管條例範圍,須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向相關單位申請許可,原本就有規範。
宜縣體育場館、音樂廳、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在建築使用、營業項目規範內舉辦活動,也不在此限。不過,消防局補充,若在體育場辦演唱會或遊樂園辦派對,因與營業項目、使用用途不符,仍要依法提出備查或申請。
此條例規範對象僅限民間單位,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無需申請許可或報備,引起質疑;消防局解釋,公家單位、公私立學校申辦活動前,必須完成計畫書等進行審查,規定負責活動安全,不需再次申請或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