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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的不是我─超速罰車主 裁定撤銷

2007/02/02 06:00

〔記者楊美紅/南縣報導〕「接到超速罰單,可是開車的不是我!」

家住台南縣的李蔡時接到超速罰單,當時開車的是丈夫李重鍵,由於罰單漏洞多,還會罰到無辜的車主,車主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有效,原處分撤銷,車主拿回罰金。

李重鍵說,去年9月他和太太開車經過台南市安吉路時,車子被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裁處罰鍰1千8百元,他認為超速罰單漏洞太多,決定聲明異議。

他說,接到裁決處分時,特地到現場尋找,遍尋不著裁決書上所載明的路燈,警方也表示,處分書上所寫的地點,距離固定桿照相器有一定範圍,造成拍攝地點和裁決書上的超速處不符。

此外,測速照相器拍到兩張照片,拍攝時間相隔1秒鐘,距離約23公尺,他認為應以1百公尺或3百公尺為距離標準,計算是否超速,才符合比例原則,也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要處罰汽車駕駛人而非車主,因此判決麻豆監理站對李蔡時的裁罰於法不合,而將處分撤銷。

不少經常接到超速罰單的車主,對於這項裁定相當興奮,有些車主表示,當時可能把車子借給親朋好友駕駛,但罰單卻都由車主概括承受,「又不好意思向朋友要錢,只好自掏腰包」,現在會考慮以「開車的不是我」來聲明異議,請監理站將罰單寄給駕駛人。


違規人是誰 車主有義務說明

〔記者楊金城/南縣報導〕南縣警局交通隊長吳憲克、國道第四警察隊交通組長黃德彰說,測照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舉發機關(警察)依法和實務上都依車籍資料將車主列為被通知人,將罰單寄給車主和裁決單位監理站,如車主非違規行為人,可檢附證據資料向監理站申訴主張權益。

黃德彰說,測照舉發車輛違規會開錯罰單,大多是看錯車牌、電腦鍵入錯誤或是AB車,如確係該輛車違規,警方實務上只通知車主寄出罰單。

吳憲克說,如測照舉發,車主都說開車的不是我,不能罰我,「豈不天下大亂」,依法被通知人如認為自己非違規行為人,可向監理站申訴,也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由雙方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仲裁。

新營監理站違章股指出,車主如非汽車違規行為人,應在罰單寄達通知30日內,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和切結書向監理站申訴,車主須有義務說明違規行為人是誰,監理站會改裁罰違規行為人。

律師賴鴻鳴指出,車主向法院聲請異議違規行為人不是自己,有可能是車主向監理站申訴時,雙方對違規人證據資料發生爭議,只好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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