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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 文資法修法

    2016/11/17 06:00

    立法院今年7月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最大特色是大幅提高罰則,以解決過去開發商破壞古蹟情事,如過去第102條毀損、竊盜古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改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破壞古蹟恐負刑責,不再罰錢了事。

    該新法也新增「公民參與」條款,如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再利用,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並公開相關資訊,通知當地居民參與。(記者郭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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