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繞流排放
2016/09/08 08:00
繞流排放是指廢(污)水未依許可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屏東縣環保局指出,行政院環保署於104年2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於第18條之1明確規定,對於任意繞流排放、稀釋偷排污水或未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致放流水超標等違法行為,罰鍰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其中,繞流排放依新修正定義主要指以專管、渠道、閥門調整或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或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處理,雖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但水質有嚴重不佳等情形皆屬之。(記者邱芷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