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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距校退回200米 家長開罵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要求電子遊戲場必須距學校990公尺以上,但因為議會遲未完成立法,業者訴願成功,只能回到兒少法所規範的200公尺,引發家長不滿。(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要求電子遊戲場必須距學校990公尺以上,但因為議會遲未完成立法,業者訴願成功,只能回到兒少法所規範的200公尺,引發家長不滿。(本報資料照)

2016/07/17 08:00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要求業者設置電子遊戲場必須距學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但因為議會遲遲未完成立法,業者訴願成功,只能回到比較寬鬆的兒少法所規範的兩百公尺,大幅退縮了七百九十公尺。家長不以為然,認為應該離學校越遠越好,市府有心管理,卻因立法拖延難以管理,議會有責任讓民眾知道拖延的理由。

自治條例規範990米 議會遲未完成立法

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李毓英說,兩百公尺太近了,市府立意良善,民意代表應該要支持,雖然難免有選舉的壓力,但不應該犧牲教育;何況,市府也沒有多餘的人力稽查,釜底抽薪就是要訂自治條例,民意代表有責任,也要自我檢討。

經濟部「電子遊戲產業管理條例」規範,電子遊戲場設置應距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及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新北市府一○一年訂定的「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將距離提高到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但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只完成一讀;市府在一○四年初重送第二屆議會審議,目前完成一讀,靜候法規會審查中。

業者訴願成功 市府須撤銷原處分

由於自治條例未完成立法,經發局依一○一年十二月訂定的「新北市電子遊戲場設置辦法」,以業者不符「九百九十公尺以上」距離,陸續駁回廿二家業者的新設 申請;業者多不服,主張設置辦法非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第廿八條第二款「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需以自治條例定之的規定,兩度訴願成功,市府必須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經發局長施威全表示,業者再申請未獲准,是因為違反兒少法「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兩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的規定,毫無疑慮;市府的政策立場是九百九十公尺,但在自治條例未通過前,尊重業者訴願的權益,最後規範的距離,則尊重議會決議。

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訴願委員會認為處分依據不對,撤銷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但經發局依據的還是設置辦法,「法令尚未解套」,若有自治條例為依據,適用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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