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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油案二審開庭 檢轟彰院護頂新

頂新劣油案,前董魏應充(中)於台中高分院,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記者廖耀東攝)

頂新劣油案,前董魏應充(中)於台中高分院,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記者廖耀東攝)

2016/02/24 06:00

〔記者張瑞楨、顏宏駿/綜合報導〕台中高分檢昨天於頂新劣油案2審時,提出補充上訴理由,包括Vinacontrol五次檢驗合格的數據都相同,機率為100億分之1,「造假得太離譜」,彰化地院取得不利頂新的證據卻不採用,「自己打自己嘴巴」護衛頂新。魏應充陣營則反指檢方「老調重彈」,不希望檢方以社會氛圍,迫使法官二審改判有罪。

不利頂新證據 卻不採用

彰化地院表示,該案在地院審理時,相關證據已公開接受各方檢驗,合議庭也把判決理由載明於判決書,對2審中的論辯,彰院不表示意見。

台中高分檢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賣給頂新的油,經越南檢驗公司Vinacontrol檢驗合格,不過5種不同樣品,每次檢驗數據卻完全相同,連小數點以下第2位都一樣,這種相同機率是100億分之1,「造假得太離譜」。

高分檢強調,彰院透過外交部向越南工商部查詢,獲得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都是飼料用油,不能供人食用的公文,這項證據不利頂新,彰院卻認為越南官方公文不具「公開」與「慣常性」,不具證據能力而不採用,自己要到證據卻又否定自己的證據。高分檢主張,這份公文具有證據能力。

魏應充陣營則反駁,依越南工商部回函,Vinacontrol這家檢驗機構符合國家標準。至於越南工商部公文,顯示大幸福公司油品是飼料油。律師余明賢則強調,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公文不是一定就具有證據能力,縱使具有證據能力,越南主管動物油使用的單位是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不是工商部,大幸福缺的是食用油的執照,這是行政問題,沒有執照,不代表不能生產人類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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