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被害人身分 民眾揭露也會觸法
2015/11/06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但僅限制媒體,未規範一般民眾;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也受限制,「任何人」都不得在網路上或以其他方式揭露性侵害被害人身分、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 資訊,違反者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質詢指出,近期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個資遭網友放上網路,進一步在媒體上傳播,導致被害人無法承受壓力而尋短。過去沒有想到流通便捷的新科技有這麼大的殺傷力,今後對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應要與時俱進。
此外,為了建立性別平等的司法環境,修正草案也新增條文,未來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
潘維剛說,有很多性侵案在法庭上詰問時,常會遇到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被害人的性別歧視事件,甚至還有律師說撿屍是「夜店文化」,多數法官卻沒有制止這種陳述,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草案因此明訂審判中若出現這種情況時,法官應予即時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