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潛逃有前例 法界︰法院就是要放他回家過年
魏應充。(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黑心混油案,以魏應充有逃亡之虞,裁定加保三億元並附帶人保十億元,有法界人士認為,法院此舉,根本就是要放魏應充回家過年;而十億元人保看似天價保金,但實際上並未真正拿出錢來,實質意義不大。
前基隆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林富貴律師昨表示,法官沒有考慮魏應充在國外有資產、有外國國籍,且又有飛機,隨時都有逃亡之虞;過去曾發生曾正仁、伍澤元、羅福助具保潛逃的例子,這三人在國外也有資產,台北和彰化地院法官這樣判,結果都是一樣的,就是要放魏應充回家過年!
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則指出,魏應充三億元交保,是否符合期待,可由社會公評,但憑什麼要求一個保證人,只因被保人逃跑就要出十億?
10億書面保證沒實質意義
顧立雄指出,若法官認為真的要以十億元具保,不管是誰出,就是要提出保釋金,繳交出來的現金(法院)才可以沒收,沒有繳交出來,單憑保證函要求保證人拿出十億元並沒收,沒有聽說過這樣的講法,十億元書面保證書根本沒有實質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