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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協商 保留法人罰金刑

2014/11/18 06:00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終於獲得共識,決定保留且提高法人罰金刑,未來如頂新這些不法業者可被罰更重;若摻偽、假冒或使用有毒物質或未經許可的添加物,自然人最重可罰二億元罰金,法人最重可罰十倍、即二十億元,且還可將其不法所得充公。

法人最重可罰20億 最快今天三讀

朝野黨團今早還會針對條文版本做最後整理,立法院最快今天、最晚本週五將三讀通過。

朝野黨團從昨天下午三點協商到晚上八點,終於獲得共識,除了保留且提高法人罰金刑外,其他重點還包括「不法所得的充公與處罰嚴格區分,讓黑心錢跑不掉」、「針對嚴重的黑心食品行為,調整業者與消費者的舉證責任」等。

先前因為大統長基食品混油案,法院依法判處大統公司三千八百萬元罰金,卻導致彰化衛生局先前對該公司行政裁罰十八.五億元,因刑事罰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而「罰不到」。行政院因此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以解決大統混油案「罰金少於罰鍰」問題;但司法院認為,刪除罰金刑會失去「主刑」,無法用「從刑」去沒收不法利得。行政、司法兩院因此為「刪除法人罰金刑」與否僵持不下。

增列大統條款 不法所得可充公、加重罰金

朝野昨協商終達成共識,保留罰金刑,但在第四十九條增列「大統條款」,未來「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亦即若業者不法所得比罰金多,可酌量加重罰金。

另外,犯罪不法所得如果流到第三人,仍然可追繳沒收;第四十九條之二也新增「防脫產條款」,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向法院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

同時,現行第四十九條條文原本只有針對食品黑心行為「情節輕微者」、「致人於死者」處罰,但中間灰色地帶無法處罰,條文因此新增「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未來刑事罰金、刑事沒收、行政罰鍰、行政沒入將納入食安基金中,做為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安事件提出訴訟的相關費用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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