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特定農業區」是指優良農地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至於「一般農業區」是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的土地。依照農發條例的耕地定義,我國現有耕地面積76萬公頃,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與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農牧用地。至於特定農業區有33萬公頃、一般農業區27萬公頃。(記者鍾麗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