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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反媒體壟斷法 不溯及既往

2013/04/26 06:00

〔記者邱燕玲、曾韋禎、劉力仁/綜合報導〕行政院昨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按NCC版本通過刪除「過渡條款」,即已完成的媒體結合案都不回溯處理;並將「收視(聽)率、閱讀率」,改為「年平均收視(聽)率、年平均閱讀率」。

刪除過渡條款 勞資須訂編輯室公約

草案也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勞資雙方須協議訂定編輯室公約,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NCC版草案刪除了業者最關心的「過渡條款」,即規定跨過管制「紅線」的業者,新法實施兩年內要處分持股,降到法令規定,行政院版本也按NCC版通過,刪除此「過渡條款」。

其他通過的內容還包括頻道代理商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間之整合,合計得經營及代理之頻道總數限制,由十五個放寬為廿個。

收視、閱讀率紅線改「年平均」計

除頻道總量規定放寬之外,其他「紅線」並未更改,包括報業年平均閱讀率如果超過十%,禁止併購廣電頻道;日報、週刊與廣電媒體之整合,如果超過收視率廿%,禁止整合;整合的對象是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頻道,超過收視率十五%,禁止整合。

廣播電視的整合,除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管制門檻標準外,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方式加以規範。

與民進黨版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相較,政院版以收視率、收聽率及閱讀率為標準;而民進黨版以市占率為指標。民進黨立委說,政院版空白授權過多,留給政府極大的運作空間,這對言論自由是非常危險的。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政院版及民進黨版討論到最後,還是會對計算基準缺乏共識;而政院版刪除「過渡條款」的部分,最後則可能訴諸表決,能否如期通過立法,真正達到反壟斷之目標,還是要看國民黨究竟有無改革決心,還是只做半套給國人看而已。

新聞台收視率15%門檻 形同虛設

901反媒體壟斷聯盟召集人陳曉宜表示,NCC版對於可能涉及輿論市場壟斷的規範標準不明確,民進黨版抓大放小,紅線比較明確,也能達到實質反媒體壟斷效果。其次,NCC版本容許大型系統台業者可經營新聞頻道,違反大富案和旺中案前例,這對系統商以控制頻道上下架,影響頻道言論方向問題無法解決。

陳曉宜並表示,根據AC Nielsen二○一一年的年平均收視調查,一般節目頻道收視率能超過○.五%者極為有限,十五%上限等於可以至少擁有三十個頻道。新聞台的收視率則在○.二到○.四%,若財團購買七家新聞頻道,加總其收視率根本不到五%。NCC有關收視率的規定寬鬆,形同虛設。

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表示,NCC版本未管制紙媒與紙媒之間併購是一大缺失,取消過渡條款,不檢討現有重大併購案或現存廣電集團,也不合理,民進黨版本有過渡條款、公益訴訟制度,比NCC版本認真面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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