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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寵物食品 超市照賣不誤

2006/02/16 06:00

〔記者林恕暉、楊雅民/台北報導〕北市部分超市賣場販售過期寵物食品,但北市府卻認為「無法可管」,北市議員李彥秀本月份也在松青、頂好超市發現過期超過三個月的鳥飼料、狗食,她呼籲政府正視寵物食品過期問題。

北市消保官黃鈺生表示,依消保法規定,超市賣場販售的過期商品已涉及侵害民眾財產,依法應該立刻下架停賣,民眾也可持過期寵物食品、統一發票向賣場要求退錢,若賣場不接受,可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北市府:無法可管

鄭姓民眾因飼養多隻小狗,經常到賣場購買狗食,他表示,許多超市賣場販售的狗食超過保存期限,甚至有賣場以折扣促銷過期寵物食品,他向賣場反映無效,再向北市府投訴,市府官員卻告訴他:「寵物食品過期問題無法可管。」

議員李彥秀接獲投訴後,她的助理於二月十三日在北市吉林路附近的松青、頂好超市,發現賣場販售保存期限為去年十月的鳥飼料,與保存期限為去年十一月的狗食「起司條」。

但北市商管處官員認為,寵物食品不屬於「一般商品」,不在「商品標示法」規範之內;動檢所則稱現行「飼料管理法」只規範牛羊豬飼料等經濟動物的飼料,寵物食品則不在管理之列,他們愛莫能助。

松青超市表示,該公司昨日查看吉林店的福壽牌觀賞魚飼料並無過期的問題;頂好超市則表示,將會查明狀況,若起司條真的過期,會立刻下架。

消保官:建設局負管理責任

北市消保官黃鈺生指出,寵物食品問題若非飼料,就應屬於一般商品,建設局應負起管理責任,消費者購買寵物食品前應仔細留意標示是否齊全、是否超過保存期限,以確保權益。


買到過期飼料 可退換貨

〔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消費者不慎買到過期飼料怎麼辦?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指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販售商品者應免費更換新產品或退貨還錢,建議民眾購買飼料時應妥善保留收據或發票。

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表示,雖然市議員建議另立新法規範,但短期內恐緩不濟急,不過業者販售過期飼料並非無法可罰,寵物是飼主的財產,依照消保法第七條規定,業者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有危害消費者身體、財產、健康之虞時,廠商和業者應共同負起責任。

程仁宏強調,若飼主發現不慎買到過期飼料,不論產品包裝是否已開封,都可以憑收據或發票,要求販售業者更換新產品或全額退款。

此外,一旦寵物因為吃了過期飼料而生病,也應妥善保留醫療的相關收據,向業者求償醫藥費、交通費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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