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環評 範圍擴大
2006/01/06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政策環評範圍擴大,除「新訂與擴大都市計畫」、「高耗能產業」政策納入環評外,未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環境之虞者,也應主動辦理政策環評。
環保署八十三年制訂「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應進行環評,八十六年訂出「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正面表列九項政策、十一細項須實施環評。不過,政策環評實施八年來,只通過工業區設置、高爾夫球場設置、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連環保署的廢棄物處理都未提出政策環評。
雖然如此,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修法擴編環評範圍,原本僅限於行政院核定的政策,未來不必經過行政院,只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污染環境之虞,就可以辦理。不過,環保署強調,政策環評沒有否決權,只能要求補充修改環評內容,提供行政院最後決策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