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蓮告教部性別歧視 二審敗訴
2009/05/2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副校長陳金蓮,三年前參加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遭到遴選委員張宗仁質疑女性募款能力,她依民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教育部、張宗仁提出損害賠償求償,一審勝訴,獲判兩百萬元、登報道歉等賠償,但是高等法院昨日判決出現大逆轉,改判陳金蓮敗訴,全案可上訴。
高院判決特別指明,教育部抗辯此案應有國家賠償法適用,應可採信,此案應提國家賠償法而非民事賠償。
本案曾是法院判決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判賠的首例,轟動一時,加上陳金蓮的丈夫吳靜雄四年前也以台灣大學副校長一職參與台大校長遴選,使此案在教育界被視為性別平等的指標案件。
當時國立中山大學校長張宗仁被聘任為遴選委員,甄選過程中詢問陳金蓮,「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妳先生在台大,妳到宜蘭來,妳的家庭怎麼辦?」等問題,陳金蓮認為已經侵害其人格權、名譽權,依民法、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教育部、張宗仁提出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認為,張宗仁對校長候選人的面談,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使張宗仁在面談提問時侵害陳金蓮的名譽權與人格權,她不能夠依民法的侵權行為要求張宗仁與教育部賠償,只有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