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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 繳清陳年罰鍰 駕照可重申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因未繳清交通罰鍰,而被吊銷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五年內補繳即可重新請照。(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因未繳清交通罰鍰,而被吊銷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五年內補繳即可重新請照。(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2008/04/29 06:00

95年6月前10年被吊銷者 不必重考照

〔記者陳曉宜、曾鴻儒/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因罰鍰未繳而被吊銷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解套,只要在新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繳清罰鍰,就不必重考駕照,只要申請核發即可。

新修正條文將適用對象規範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公路總局初估,八十五年以後因為不繳交罰鍰而遭吊銷駕照或牌照的案件,約有廿七萬起,其中七萬多人已重新考照,因此實際影響約廿萬人。

施行日五年內繳清就解套 惠及20萬人

公路總局監理組長謝界田說,新制實施後,駕照或牌照遭吊銷的民眾,可回原駕籍地或車籍地辦理重新核發新駕照或車牌,新駕照法定效力為舊駕照的延續。換發新車牌前,車輛依規定需辦理驗車等程序,相關規費均由駕駛人或車主負擔。

該修正案的背景是,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凡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未繳清者,都會按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則吊銷汽車牌照與駕照。後來認為吊扣制度無法達處罰目的,因罰鍰未繳而被吊銷牌照與執照也屬不當連結,所以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次修正,將吊扣及吊銷牌照、駕照的部分,改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該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國民黨立委陳根德、楊麗環等人認為,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條文施行以前,還是有很多人被吊銷牌照與駕照,因此昨天提案修正。

交通部:最快本會期三讀 下半年實施

交通部官員表示,此次修法雖可能有法令「溯及既往」困擾,對如期繳交罰款的守法民眾並不公平,但罰單送達爭議未來也可望減少。

由於此案是立委主動提案,公路總局估計,本會期應可望三讀通過,最快下半年就會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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