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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 用詞遊走法律邊緣 17項功能性食品 描述擬納管

    2026/06/05 05:30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許多保健產品用詞遊走法律邊緣,食藥署規劃對17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限制對應的功能詞句,並要求業者完成登錄程序。(資料照)

    許多保健產品用詞遊走法律邊緣,食藥署規劃對17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限制對應的功能詞句,並要求業者完成登錄程序。(資料照)

    市售保健食品種類繁多,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透過「小綠人標章」管理十四項保健功效產品,近年卻有許多產品用詞遊走法律邊緣。食藥署規劃針對十七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限制對應的功能詞句,並要求業者完成登錄程序,新制仍在規劃中。

    功能正面表列 不得衍生、誇大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長鄭維智表示,現行「健康食品」經查驗登記且審查通過後,可取得「小綠人標章」,並宣稱特定保健功效,但近年來有許多產品以遊走法規邊緣的話術進行宣稱,產生市場灰色地帶。

    鄭維智指出,食藥署擬針對十七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明定可敘述的功能性詞句,業者未來僅能使用食藥署「正面表列」的功能描述,不得自行衍生或誇大,且必須先至指定平台進行產品登錄,取得登錄的字號,並依規定上傳其功能性成分含量符合宣稱詞句的科學參考資料。

    產品先登錄 上傳符合科學資料

    擬納管的十七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包括葉黃素、難消化性糊精、菊糖、益生菌/乳酸菌、GABA、EPA及DHA、葡萄糖胺、膠原蛋白、肌酸、含兒茶素之綠茶萃取物、β-聚葡萄糖、人參、紅參、果寡糖、α-環狀糊精、幾丁聚糖、植物固醇等。

    以葉黃素為例,若未來新制上路,業者進行產品功能宣稱時,只能使用視覺保養、有助於維持眼睛健康、提供視覺保健所需營養、為視網膜黃斑部的重要營養素之一、有助於對光線刺激的調節與適應等或類似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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