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初審 闖海洋庇護核心區最重罰50萬/緩衝區養殖、採捕要審查 永續利用區未經許可不得施工、採礦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海洋保育法」,明定應劃定「海洋庇護區」並分層管理,未來若違法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五十萬元,但因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不在此限。圖為4000噸級「雲林艦」。(海巡署艦隊分署提供)
〔記者李文馨、楊媛婷/台北報導〕明日為世界海洋日與國家海洋日,立法院昨初審通過討論多年的「海洋保育法」,明定應劃定「海洋庇護區」並分層管理,未來若違法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五十萬元。農業部漁業署指出,草案已明訂對漁民保障及補償機制。
國安、巡防、科研等除外
草案明定由海洋委員會劃定海洋庇護區,分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其中核心區規範最嚴格,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不在此限;違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勸導駛離者不罰。
草案也規範,緩衝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養殖及採捕、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違者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永續利用區非經許可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審議會賦予漁民、原民否決權
朝野立委關心庇護區劃設範圍,經協商,草案明定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各方代表組成,其中原民及漁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決議要委員過半出席、出席委員逾三分之二同意行之;換言之,原民與漁民代表在審議會中具有否決權。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該法賦予漁民、原民否決權,是相信其都熱愛也保護海洋,「我們要有信心,基於科學調查劃設的計畫,一定會得到大家的支持,不能連一票都拉不到」,做出如此大膽設計,原因只有一個,漁業跟海洋不能枯竭,必須要生生不息。
明定漁民保障及補償機制
農業部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當初海保法草案多次和漁民團體座談後,適度調整法條內容兼顧漁民權益,也明定漁民保障,劃設庇護區時漁民和原民代表有參與和否決權,且有補償漁民機制,庇護區也要經科學調查,緩衝區劃設會跨部會機關討論。
王正芳進一步指出,為讓我國海洋資源永續,近年對部分魚種的捕撈期限與漁船都有管制,今年起增鯖魚禁漁期等規定,還限定百噸以下漁船不得在六海浬內捕撈,百噸以上不得進入十二海浬內作業,也規定抓捕的鬼頭刀必須逾五十公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