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漁船違法捕撈黑鯊、花鯊 重罰千萬確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聖吉群與金昌廿一號兩艘漁船,四年前返港卸貨時,被查出夾帶禁捕魚種平滑白眼鮫(黑鯊)、污斑白眼鮫(花鯊),農業部依遠洋漁業條例開罰共一千萬元。兩漁船船東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二案違規情節重大,若未重罰,無異袒護非法漁業行為,將使台灣遭受國際抵制,殃及合法業者的利益,日前判其敗訴確定。
嚴懲非法漁業行為
避免台灣受國際抵制
判決指出,聖吉群號於二○一九年十月廿五日返回屏東東港,漁業署派員執行卸魚檢查,發現該漁船夾帶兩包乾魚翅共廿二.二公斤,經採樣後送DNA化驗鑑種,證實其中廿.三五公斤(換算全魚重一○一七公斤)魚翅,屬保育類禁捕魚種黑鯊,其餘一.八五公斤(全魚重九十二.五公斤)魚翅,亦來自保育類的花鯊,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的重大違規,及「禁捕魚種規定案件裁量基準」,各裁處二二五萬元(黑鯊)、二百萬元(花鯊),並沒入乾魚翅。
無獨有偶,金昌廿一號於同年三月八日返港,漁業署也查出漁貨內有黑鯊魚鰭九二三.五公斤(全魚重一萬八四七公斤)及花鯊魚鰭六十七.四公斤(全魚重一三四八公斤),分別開罰三五○萬元及二二五萬元,收回漁業證照五個月及二個月,沒入魚鰭,列為高風險漁船一年,另裁罰船長一百四十萬元。
兩船東不服,興訟抗罰,主張於船啟航前已告知船長禁捕規定,但船隻航行在外,鞭長莫及,無從得知捕撈到什麼魚種。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訴,兩船東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我國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員,為避免因未踐行國際規範,致漁業整體產業不能競存於國際,若不重罰捕撈禁捕魚種的重大違規行為,將滋長違規捕撈肆無忌憚,放任及袒護非法漁業,勢必遭受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制裁與抵制,危及我國對公海水域漁業資源的配享,殃及合法捕撈漁船的利益,認定處分無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