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把關 輸台肉品10/1起須附官方證明
10月起國外肉品輸台須附官方證明。(記者林惠琴攝)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為了提升國人食品安全,衛福部食藥署昨宣布,未來從國外輸入的禽畜肉品及肉品罐頭,必須檢附當地國家政府官方證明,包含曾經引起關注的美豬、美牛在內。新制分為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肉品今年十月上路,第二階段肉品罐頭明年七月實施。若文件不實,可依「食安法」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
文件若不實 可罰3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姿婷說明,我國從二○一四年起,已實施輸入肉品系統性查核,經評估輸出國對肉品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才據以開放,簡單地說,就是對方的工廠管理與法令規定須與我國相等水準。
為了進一步把關,廖姿婷指出,參考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多數先進國家作法,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實施「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也就是由輸出國官方在出口肉品前,進行全面性肉品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並簽發證明文件,內容須涵蓋屠宰場、儲存條件等資訊,等於由政府保證輸台產品沒問題。
肉品罐頭 明年7月實施
食藥署已於二○一九年起展開與各國雙邊諮商,以及與國內業界溝通、徵詢意見,今年一月通報世界貿易組織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後,與各國議定肉品輸台證明文件,方便業者預先準備。
廖姿婷說明,新制分兩階段施行,第一階段適用於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今年十月一日實施;第二階段則是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考量罐頭殺菌等多項條件要求,因此緩衝期拉長,明年七月一日上路。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的肉品與肉品罐頭不得輸入,若文件涉及不實,依「食安法」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