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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精卵 如果因故無法生育可以要回來

2004/12/25 06:00

〔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衛生署法規會最近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修正案,增列捐贈者在捐出精子或卵子後有正當醫學理由者,可在尚未銷毀前把精子或卵子要回來,若接受人工生殖夫妻的任何一方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時候,必須在小孩出生後未滿三歲前,提出否認。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所謂人工生殖法受術者,必須是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有一方經過醫師診斷確定是不孕者,或是因為罹患遺傳疾病可能會生下異常子女,但有一人擁有健康生殖細胞,且先生不得超過六十歲,妻子不得超過五十歲。

目前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行之有年,但尚未正式成立母法,為了增加人工生殖管理辦法的細膩度,衛生署法規會在十二月廿二日通過,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增列,一旦捐贈精子或卵子者因故無法生育時,可以在生殖細胞尚未銷毀前,把精子或卵子要回來。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也增列,在銷毀保存超過十年的精子、卵子或胚胎之前,應該要通知準備接受人工生殖術的夫妻。

國健局指出,如果不孕夫妻在接受人工生殖術操作過程中出現錯誤,或是在被欺騙或脅迫的情況下生下寶寶,發現生出來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時候,必須在子女出生後滿三歲之前,提出否認訴訟,一旦小孩超過三歲以後才發現,父母就不能不認,以免小孩子長大以後沒人要又沒人愛,導致身心受創。

為避免近親通婚造成後代基因出現問題,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定,醫療院所不可替六等親之內的親屬進行人工生殖,所謂六等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為一等親,祖孫及兄弟姐妹為二等親,伯叔姑姨和侄(甥)兒女為三等親,堂表兄弟姐妹間為四等親,四等親子女為六等親,衛生署近日將把人工生殖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盼明年二月進入立法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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