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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教保服務機構 霸凌幼兒最高罰60萬元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法,教保服務機構霸凌幼兒最高罰六十萬元。(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法,教保服務機構霸凌幼兒最高罰六十萬元。(資料照)

2022/03/04 05:3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強化幼兒的保護,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相關修法,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原先五十萬元以下,提高為六十萬元以下。

行政院會昨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法, 草案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教育部表示,為達防止違法效果,並具體回應外界反映罰鍰額度過低的意見,草案調高兩法罰鍰額度,並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體罰幼兒最高可罰五十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上限,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教育部指出,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提高至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

幼兒園超收 罰鍰將提高至30萬元

根據修法,幼兒園若發生超收等重大違規,罰鍰額度將從三萬元提高到三十萬元,並可依行政罰法再加重。為避免教保服務機構額外收取收費項目以外的教材、教具或其他物品,草案也增列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路行銷或其他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繳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違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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