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新制 擬改級距課稅
過去「齊頭式」每公噸徵收70元備受爭議 新制今將三讀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開徵礦石稅7月底屆期,縣府8月重送草案進議會臨時會審理,因涉及稅額與適法性爭議遭退回,經地方稅務局調整再送審,稅制不再堅持「齊頭式」每公噸徵收70元,改為「級距課稅」及「累進稅額計徵」,課徵年限調為4年,昨經出席議員記名表決,20票過半數同意,議長張峻宣布二讀通過(見圖,記者王峻祺攝),今天將完成三讀法定程序。
課徵年限由1年調為4年
花蓮縣議會昨臨時會,重審8月遭卡關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內容修正為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年分2期依課稅級距及累進稅額計徵,課徵年限由1年調為4年。
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縣內開採礦石業者每年平均約26至30家,新課徵標準為,每期開採數量在1萬公噸以下者,每公噸課徵50元;超過1萬公噸至10萬公噸者,課徵新50萬元,超過1萬公噸部分,每公噸課徵60元;超過10萬公噸課徵590萬元,超過10萬公噸部分,每公噸課徵70元。
新稅制少徵收2、3千萬元
呂玉枝說,草案完成三讀程序後,將儘速提報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後公告開徵,最快12月徵收,目前約有4個月空窗期,損失3億多元,未來若按新版本級距開徵,將比往昔每年9億多元少徵收2、3千萬元,主要差距在於小型採礦業者。
礦石稅草案審查過程,議員紛紛表達意見。財政審查小組召集人李正文指出,小組會議要求縣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笛布斯‧顗賚認為「國土不能賤賣」,應儘快開徵稅收;莊枝財則以適法性問題尚未解決,認為不該表決;黃馨要求應有附帶決議稅收用途;楊華美認為課徵年限調為4年還有待討論。
草案最後未逐條審查,11條採包裹式記名表決,27名在場議員參與投票,20人同意,過半數通過。議長張峻敲槌宣布通過二讀,今早可望完成三讀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