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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業公會質疑逾越母法 箝制新聞自由

2020/01/16 05:30

〔記者劉力仁、楊綿傑/台北報導〕「自殺防治法」去年三讀通過,衛福部預告施行細則草案,規定傳播媒體不能將自殺新聞放頭版等,否則可處百萬元罰款;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昨天質疑,此一規定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疑慮。台灣記者協會指出,衛福部似乎將自殺防治無限上綱,相關規範應多考量媒體意見及實際作業。

報業公會聲明提出,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六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群媒體連結」及第八款「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台首頁或過度重複報導」,規範過於嚴苛。質疑莫非恐怖攻擊之身亡者涉及自殺行為,媒體也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建議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但書。

聲明指出,報業公會一向致力媒體自律,有關自殺新聞亦建議各會員報參照台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推動媒體自殺新聞處理原則。但新聞事件種類繁多,須視新聞特性,決定版面及內容形式,不宜以行政命令強行規範,並動輒處以鉅額罰款。

記協:將自殺防治無限上綱

台灣記者協會常委李志德則批評,衛福部似乎將自殺防治無限上綱,甚至涉及要媒體隱瞞、扭曲事實,比妨害新聞自由更加嚴重,恐涉「言論法西斯」。若遇到重要人物自殺,卻不能報導原因,那麼鄭南榕的自殺該如何報導?若以反送中的自殺、藏人自焚案例來講,假使都不能報導,是否反而是對極權政權的掩護?

李志德認為,媒體存在的目的,是追求新聞價值及追求真實,在不教導自殺、不誘導自殺上,媒體絕對可以配合,不過政府對於報導自殺方法、自殺原因的認定上,也應該自我克制而多考量媒體意見。

學者:管太多 影響新聞自由

台藝大廣電系教授賴祥蔚也認為,政府若不是站在「建議」角度,而是動不動就要開罰,不只是「管太多」了,且影響新聞自由。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認為,有些規定仍有可以斟酌的空間。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回應,「恐怖攻擊之身亡者」跟「自殺」沒有關係,並不會被認定是在報導「自殺」,不需要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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