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自治條例草案 兒少、孕婦禁吸食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電子煙對人體產生危害,但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尚未有明文規定,對此,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研擬「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禁止未滿十八歲民眾、孕婦吸食或持有電子煙等規定,昨日市政會議通過,將提交市議會審議。
供應、強迫、引誘者處罰鍰
市府指出,電子煙會對人體產生危害,許多民眾常誤認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甚至有業者將電子煙以維他命棒、電子果汁等名義吸引兒童、青少年嘗試。繼新竹市、新北市、宜蘭縣等研擬 「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後 ,台中市也研擬「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亦多次查出含有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有害物質,並有成癮及爆炸風險。另外,依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台中市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比率,國中生由一.四%上升至二.三%;高中職生由一.四%上升至二.二%,顯示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威脅與危害逐漸增加。
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者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以及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等。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食或持有電子煙,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滿18歲施以宣導 孕婦無罰則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十一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孕婦若自主吸食或持有電子煙,該條例暫無罰則。孕婦產檢發現有菸癮,將實施衛教,並勸導參加戒菸門診。
衛生局也與教育局、警察局組成「防制電子煙鐵三角」,由教育局負責學校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警察局協助衛生局對未滿十八歲、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進行調查,期望透過跨局處合作方式有效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