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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教師不准組工會

2007/06/03 06:00

判決勞委會禁令不違憲

〔記者項程鎮、申慧媛/綜合報導〕教師可否籌組工會的爭議,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打回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工會法已明文禁止教育事業員工組工會,且老師們可依教師法的規定,另行成立教師會,不致妨害憲法保障的「結社權」,因此勞委會不准籌組教師工會的決定不違憲。

教師團體籌組工會聲浪日漲,希望藉由工會的組成,能讓老師們享有類似勞工的「罷教(工)權」,三年前全國教師會通過推動成立「全國教師工會」,並到內政部及勞委會進行工作團體登記申請,被行政單位拒絕登記,因而展開一連串的行政訴願等救濟過程。

上訴人、全國教師工會籌備會主張,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但「工會法」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嚴重剝奪了教師權益,應屬違憲。

全國教師工會籌備會認為,有關機關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作為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理由,這樣將過度限制教師的「結社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而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三號解釋,已認定工會法的規定不合理,要求立法機關檢討修正。

勞委會認為,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三號的解釋對象,不及於教師,應只限於教育事業的技工和工友。

教師會組織已具協商權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支持勞委會見解,指為維持學校教育的正常教學機能,因此工會法明文禁止教師組工會。合議庭強調,教師法所定的教師會組織,已具有「協商權」和「爭議權」的權能,能周全保護教師的權益。

教師會15日將聲請釋憲

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水德表示,他們走行政訴願等救濟過程的目的,就是為取得聲請釋憲的「門票」,預計六月十五日後提出釋憲聲請,爭取「工會法」第四條不得排除教師。

羅水德強調,教師會定位不清,沒有勞動三權,更不能依此協商權益,包括工作環境、時數、待遇,充其量只是老師的聯誼會。

法院審判系統不支持老師組工會,立法院則在三月底將工會法第四條修正條文付委審查,取消限制教師籌組工會的現行條文規定,由於立委間正反意見都有,教育部也表態反對,是否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變數極大。


認同判決/ 教部籲教師 放棄罷教權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教師爭取籌組工會官司敗訴,計畫聲請釋憲,教育部次長周燦德表示尊重,但也強調教育基本法將學生受教權列在首位,勝於教師權益,他認同判決結果,認為教師不適用工會法,教師也應放棄罷教權。

教師法已明確保障教師權益

周燦德強調,現行教師法中已明確保障教師各項權益,包括組團體、參與學校決策權、教師聘任等,但教師團體卻執意要爭取勞動三權的態度、做法不正確。

他解釋,教師主張適用工會法,擁有團結權、爭議權和協商權等勞動三權,但教育基本法規定,學校教育必須以學生受教權為最優先。

換句話說,工會法如納入適用教師,其法律位階將高於教育基本法,一旦發生教師因權益衝突而發起罷教,侵害學生受教權,將是教育部所無法接受的結果。

家長團體:教師不應是勞方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會長林文虎也批評,教師團體既享教師法保障,又要爭取工會法權利,不能兩頭好處都要享,必須二擇一才合理。

林文虎說,教師在校園中的身分不應是勞方,按教師法規定,教師參與校長遴選、教師聘任等種種決策,所以更不能適用工會法,「為了老師的權益而剝奪學生受教權,在教育理念上是說不通的」,因此,家長也認為教師團體應放棄爭取勞動三權,放棄罷教權。


以法論法/教師組工會 有討論空間

記者項程鎮/特稿

教師能否組織工會,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老師能不能罷教,法界人士指出,教師組織工會,在民主國家中是世界潮流,像美國的教師工會(NEA),就是美國最大的單一工會之一,台灣是否應解除數十年來的限制,開放教師組工會,確實存在討論的空間。

對此,行政法院的立場較趨保守,認為各國法制和民情都不同,人民對法治的接受度也有異,因此既然現行法律以教師會取代教師工會的權能,似乎應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考量;換句話說,除非修法,否則法院對於賦予教師「罷教權」後,是否會造成杏壇「天下大亂」,看來沒什麼信心。

不過也有統計資料顯示,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透過合法程序取得罷工資格是相當困難的,從八十二年迄今,只寥寥數件,從這數字來看,就算讓教師組工會、取得罷教權,在高門檻的法定罷工條件下,也不是說罷教就能罷教,那讓教師組工會又何妨?

對於教師團體的立法院影響力和動員能量,教育部不敢小覷,趕緊在五月初的部務會報通過「教師會法草案」,明文禁止教師罷教,以因應萬一工會法修正案闖關成功,能透過「教師會法草案」,拿下教師的「罷教權」;看來就算教師能組工會,教師團體「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罷教權」,是否能到手,還在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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