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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過勞 開遊覽車須載明工時、休息地

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變更,駕駛工時也須合法,否則可處3萬至50萬元。(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變更,駕駛工時也須合法,否則可處3萬至50萬元。(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2018/09/27 06:00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去年二月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遊覽車翻車釀卅二死,成為國道史上最慘重事故,也讓疲勞駕駛問題浮上檯面。為預防再生憾事,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變更,駕駛工時也須合法,否則可處三萬至五十萬元。

不得行駛違規路線、停靠危險點

蝶戀花事隔一年半,消保處要求交通部完成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在於車輛安全與駕駛員工時,以及不得行駛違規路線、停靠危險地點。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指出,未來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應載明,且不得違反法規,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即使雙方同意,仍不得違反「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工時相關規定;也不得行駛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行經應特別注意路段則須告知乘客。

另外,業者出車前應提供車輛安全資訊、確保乘客知悉車輛安全設施使用方法,也應配合主管機關稽查。

違規可依消保法重罰50萬元

陳星宏指出,行政院已核定修法,待交通部公告即可上路,違者將依消保法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公路總局運輸組長劉育麟表示,現行運管規則已明確規範,遊覽車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開車四小時就須休息卅分鐘;勞基法則規定每日工時上限十二小時。今年更已要求全台一.六萬輛遊覽車裝設GPS,掌握駕駛手握方向盤時間,避免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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