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7縣府官員 財稅局長盧天龍判5年10月最重
財稅局長盧天龍判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纏訟近3年的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多達15名被告,其中7人為縣府官員,今天一審宣判,僅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其餘6人被依貪污治罪圖利罪判處3年至5年10月,並以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判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刑期最重。
黃志良被檢方控訴,林姿妙於2018年選後,應拆除98地號土地上的競選總部,地主申請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但逾時,黃和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明知違背法令,仍指示由林告知建築師改以延長拆除期限為由,提出申請即可,違法延長使用臨時性建築物至2019年11月。不過,合議庭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述,均證稱本案沒有和黃志良討論,黃亦未為任何指示,因查無實據,予無罪判決。
另外,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等5人,被判貪污治罪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其中盧天龍遭判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最重。
檢方指控,吳朝琴在林姿妙指示下,召開跨局處會議,讓農業處、建設處、財稅局,違法發給1558地號土地農照,免徵土地增值稅。盧天龍明知1558地號土地未改善,並無回復原狀事實,仍稱是因建設處持續追蹤列管,才有課徵土增稅必要,而建設處會持續追蹤列管,在於農業處認定1558地號土地農地非作農用,若要維持免徵土增稅,農業處要先認定農用,建設處解除列管後,財稅局才能批准免徵。
合議庭認為,盧天龍等人均位居要職,本應公正執行職務,反配合林姿妙圖利行為,因而有害於公共事務辦理的公正性,以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的信賴,分別將5人判刑3年6月至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至5年。
吳朝琴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康立和3年8月,褫奪公權3年;吳東原3年8月,褫奪公權3年;龍非池5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其他公務員部分,建設處建管科長林志揚依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5年6月,褫奪公權5年;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依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3年,褫奪公權3年;經建課員黃耀智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非公務員部分,前縣議員劉石純及宜蘭縣商業會前理事長陳正勳,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分別判3年6月、3年8月,均褫奪公權3年;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偽造文書判刑4月,緩刑2年。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特殊洗錢判刑1年。
黃志良獲判無罪。(記者王峻祺攝)
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資料照)
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記者王峻祺攝)
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現任農業處代理副處長吳東原,遭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記者王峻祺攝)
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現任行政室主任趙竑勳,遭判3年,褫奪公權3年。(記者王峻祺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