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敲門貼討債紙條 不算「藉端滋擾住戶」不罰原因曝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法庭認為許男討債行為,尚未逾越社會大眾容許的範圍,也非「藉端滋擾住戶」,裁定不罰。(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許姓男子三更半夜跑到一處社區大樓要債,貼「張先生,麻煩處理一下債務」的紙條,還敲鄰居門,詢問是否認識債務人,警方認為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住戶」,函請台中地院簡易庭裁罰,法官認為許男的行為,尚未逾越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藉端滋擾住戶」,裁定不罰,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許姓男子今年10月27日凌晨0時許至晚間6時許,跑到台中市一處社區大樓,在大樓出入口及電梯門口周圍,張貼「住6樓7樓的張先生,麻煩處理一下債務」的討債紙張,並對附近鄰居住戶敲門,詢問是否認識張先生,但他頗客氣,還禮貌性詢問「有沒有打擾到您?我都聯絡不到張先生」,希望鄰居能幫他找人。
不過,台中市警局四分局接獲報案之後,認為許男上述討債找人行為,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的「藉端滋擾住戶」,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警方函請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法庭裁罰。
法官認為,所謂「藉端滋擾」住戶、公司行號等,是以言語、行動等方式,假藉顯在事端擴大發揮,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以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
法官指出,鄰居於警方偵訊中說,許男是一個人來,還問鄰居住幾樓,問鄰居認不認識住6、7樓的張先生,「還問有沒有打擾到我,他有說他都聯絡不到對方(張先生)」,法官強調,許男所為,並未達逾越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範圍,無從認定是「藉端滋擾住戶」的非法行為,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