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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控妻偷吃「男閨密」 法官搬這部韓劇駁婚姻侵權

    法官引用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解釋「閨密」是無戀愛關係的朋友,認定蘇姓丈夫的施姓妻子與陳男兩人互動未達侵權程度,判蘇男敗訴。(情境照)

    法官引用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解釋「閨密」是無戀愛關係的朋友,認定蘇姓丈夫的施姓妻子與陳男兩人互動未達侵權程度,判蘇男敗訴。(情境照)

    2024/12/05 06:3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駁回一件「男閨密」婚姻侵權求償案,民庭法官引用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解釋「閨密」是無戀愛關係的朋友,認定蘇姓丈夫的施姓妻子與國中陳姓主任,兩人互動未達侵權程度,判蘇男敗訴。

    蘇男指控,妻子施女與陳男關係密切,包括在疫情期間聚餐、贈送甜點及合照,並在社群媒體上互動頻繁,妻子還偷買保險套跟情趣用品。

    蘇男特別質疑,妻子與陳男分別於2022年1月25日、2月13日先後在社交平台上PO出兩人在無菜單日式料理餐廳的照片,陳男在情人節前天發布貼文,特別提到與「閨密」聚會,讓他懷疑兩人關係超出一般男女互動,求償90萬。

    施女及陳男均否認不當往來,施女表示她的工作需要社交才有案子,社交平台PO出的甜點也並非她贈送。陳男則解釋,PO照片是記錄日常生活,與情人節無關,兩人只是普通朋友。

    蘇男曾要求傳喚陳男釐清兩人的互動,包括為何使用「閨密」稱呼等,但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認為傳喚當事人要有必要性,蘇男的指控多屬臆測,未提供具體證據,難證明雙方存在不當交往。

    而且,貿然找當事人作證,可能會侵害隱私。例如,若詢問陳男為何稱施女為「閨密」?可能會揭露他的性傾向,詢問施女為何購買保險套或情趣用品?就可能公開與案件無關的私人生活。

    法官以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舉例「閨密」,劇中角色徐潓淑與郭世煥的關係,就像是異性好朋友,而蘇男不能舉證雙方互動超越社會通常容忍範圍,所以駁回蘇男的訴訟請求,判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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