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變更性別不符內政部令釋遭拒 法官打臉令釋 律師這麼看
施志遠律師。(圖:施志遠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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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有女性傾向的林姓男子,於2023年9月初檢附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與嘉義長庚醫院兩院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指其是「性別認同疾患」,申請變更性別為女性;但內政部令釋要求還要有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否則不准變更。林男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指拒絕適用內政部令釋,判嘉義戶政所要准林男變更登記為女性。
對此,台南地院前法官、律師施志遠指出,長期以來,戶政機關遇到民眾申請欲變更性別時,都祭出2008年內政部令釋,要求申請人除了提出兩位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還要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如此規定將使申請人身體功能產生重大減損或喪失,更將永遠失去生殖能力,侵害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
這規定增加戶籍法沒有的要件,被行政法院認定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拒絕適用令釋。施志遠說,可預見未來對於性別變更,會採取弱醫療模式(只需專業人士鑑定證明)來做性別變更的判斷,應會是全球的潮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這判決兼顧人權與醫療專業的判斷。
施志遠認為,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也應積極研議相關法令與配套措施,以保障台灣社會每一個正視自己性別認同的民眾,不該再讓個案只能透過打官司訴訟來自力救濟,讓人有曠日廢時之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