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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政所搬內政部令釋拒絕他改性別 行政法院判決打臉

    2024/10/08 06:3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有女性傾向的林姓男子因未摘除性器官,戶政單位不准他變更性別為女性,他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林男勝訴。照中人物與本案無關,圖為台南粉紅點性別友善活動。(民眾提供)

    有女性傾向的林姓男子因未摘除性器官,戶政單位不准他變更性別為女性,他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林男勝訴。照中人物與本案無關,圖為台南粉紅點性別友善活動。(民眾提供)

    首次上稿 00:43
    更新時間 06:39

    林姓男子有女性傾向,於2023年9月初檢附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與嘉義長庚醫院兩院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指其是「性別認同疾患」,申請變更性別為女性;但內政部令釋要求,還要有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否則不准變更。林男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指拒絕適用內政部令釋,判嘉義戶政所要准林男變更登記為女性。

    判決指出,林男提出上述兩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嘉義戶政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因林未提出醫院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戶政所以證明文件不齊全、與內政部在2008年令釋要求須有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規定不符,無法同意變更。林男提起訴願遭駁回,改打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內政部2008年令釋逕以行政規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規範內容不只傷害其身體健康完整性,且嚴重侵害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有違比例及平等兩原則。他如今性別認同是女性,日常也做女性裝扮,經兩家醫院診斷是性別認同疾患,得依戶籍法請求戶政所同意變更其性別為女性。

    法官審指,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應提出的證明文件,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均無明文規定,現行戶政實務是依內政部2008年11月3日令釋,要求除了兩份專科醫師診斷書,還要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但如動此手術,會導致申請人永久無法生育,使其處於放棄自己性別認同或捨棄生殖能力的兩難困境,不論申請人如何決定,都會侵害其心理或身體人格完整的權利。

    法官表示,內政部令釋要求申請人須做變性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這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背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健康、人格與人性尊嚴等權利,「該行政法院拒絕適用內政部令釋。」

    此外,林男自述有隱睪症,小學買鞋喜歡看女鞋、高年級上泳課會覺得不自在、不舒服,直到國中後比較確定自己是女生,2022年6月開始穿女裝、女性內衣與化妝,覺得自己就是女性,但不想做變性手術傷害身體,為了展現女性樣貌,嘗試服用雌激素藥、做聲音訓練與永久除毛,未來想再做提脂體雕與隆乳手術。

    法官說,林男從2022年4月到嘉義長庚做變性評估、2024年6月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出具心理衡鑑報告,他經專業追蹤評估超過1年,可認其自認女性的現象長期存在,兩份醫院報告足以證明達到變更為女性性別的程度,撤銷戶政所原處分,判戶政所應准予林男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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