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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走眼?法院選任破產管理律師 竟侵占專戶706萬

台中地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黃振銘,不但違反律師法被懲戒,還涉入貪污案被判刑,又侵占破產專戶706萬餘元,台中地院判決他應如數給付新管理人。(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黃振銘,不但違反律師法被懲戒,還涉入貪污案被判刑,又侵占破產專戶706萬餘元,台中地院判決他應如數給付新管理人。(記者張瑞楨攝)

2024/09/08 00: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破產,台中地方法院竟「看走眼」,選任律師黃振銘擔任該公司的破產管理人,黃不但違反律師法被懲戒,還涉入貪污案被判刑。台中地院趕緊以「不適任」撤換,改選任律師何崇民當破產管理人,何卻發現黃從破產專戶領走553萬餘元,又不移交剩餘153萬元,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判決黃應如數給付706萬餘元,可上訴。

律師黃振銘曾當過檢察官與法官,今年3月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幫助犯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志合公司)於2016年,由台中地院民事裁定破產,法院並選任黃振銘為破產管理人,不料,他卻因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善盡遺產管理之責被投訴,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處,又四度沒陳報破產人的資產表,台中地院於翌年(2017年)撤換黃,改選律師何崇民為新任破產管理人。

黃振銘於2020年抗告,指他是台中律師公會「推薦」給法院的破產管理人,律師懲戒委員會於同年6月,懲戒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1年的決議違法,他覆議中,至於他觸犯的貪污案,也在上訴中,他擔任破產管理人,四處奔走,支出勞費甚多卻未獲分文酬勞,台中地院沒有諮詢他,就用上述懲戒決議與刑事貪污案,認定他「不適任」而裁定撤換,他難以信服,聲明廢棄此裁定,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與最高法院都駁回而確定。

律師何崇民則是指控,黃振銘無故拒絕交接破產資料與帳戶款項,經台中地院函查破產專戶的交易明細,發現黃從專戶提領現金553萬餘元,將錢據為己有,屬於不當得利,專戶剩餘153萬餘元也遲未交接,聲明應全數返還共706萬餘元。

台中地院認為,黃振銘指自己生病,未出庭也沒有書面陳述,法官認為他提領現金,又沒有提出把錢用於清償債務等說明,迄今沒有交接餘款,已是侵占、不法侵害志合公司財產,判決應如數給付706萬餘元。

至於黃宣稱,他是台中律師公會「推薦」給法院的破產管理人,該公會公關主任陳彥价律師澄清說,法院來文徵詢是否有律師願意出任,因破產處理程序繁瑣漫長,酬勞又低,甚至會拿不到酬勞,多數律師不願出任,該公會只是轉達法院徵詢,黃振銘有意願出任,他又無犯罪前科(當時貪污案尚未一審判決),公會遂將黃轉報給法院,「推薦」之說過於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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