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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貪檢井樹華收賄 律師黃振銘判刑5年半須入獄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黃振銘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黃振銘必須入獄。(資料照)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黃振銘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黃振銘必須入獄。(資料照)

2024/03/08 13: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黃振銘曾當過檢察官與法官,卻涉幫助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樹華(原名井天博,通緝中,已被撤職)收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2022年依幫助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日前獲得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黃振銘必須入獄。

判決指出,黃振銘1984年12月起擔任台南地院、高雄地院法官,1991年6月15日起轉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992年9月3日辭職,轉任律師。井樹華(原名井天博,2013年12月26日更名,涉貪上億元通緝中)則是司法官班22期結業,1985年11月20日起奉派至雄檢擔任檢察官(1990年1月12日調任台南地檢署,1991年11月8日再調回雄檢,因涉貪於2013年11月21日被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黃、井曾同在雄檢任職,為舊識。

本案源於一名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合資投標台灣金融資產公司所辦理的兆豐銀行、彰化商銀、第一商銀、台灣銀行,共4家聯貸銀行對亞太隆剛的不良債權標售案,2009年5月22日以最高價l億9300萬元得標,先後支付押標金25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萬元。

而後王男懷疑亞太隆剛邱姓負責人似有把法院查封的機具、設備加以隱匿、變賣等情形,研判如依得標條件履約,將產生重大虧損,遂未辦理交割,3860萬元遭聯貸銀行沒收。王、吳2人因不甘鉅額款項遭全額沒收,除向仲裁協會提交仲裁外,另對邱姓負責人提出損害債權罪嫌刑事告訴。

2人為了取回款項,透過友人向熟悉司法界的呂姓男子求助,並委任黃振銘代理訴訟。黃振銘表明與雄檢檢察官熟識,可以請配合的檢察官儘速偵辦並起訴邱姓負責人,但需支付200萬元活動費,其中50萬元要先付。

2人同意交付50萬元,但見黃振銘未積極處理提告事宜,又請呂男協助。呂男輾轉找到井樹華,表示願意支付150萬元活動費,請其協助起訴邱男。井樹華應允,另要求為讓該案件分由其偵辦,另須收取15萬元分案費。2人同意,共支付165萬元賄款。

井樹華為使王、吳的請託案能順利分給他辦,遂利用雄檢偵查案件分案注意要點第8點「同一被告有前案未結或經通緝或經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或暫結者......應分由該股承辦」規定,與黃共謀偷天換日計畫。

井樹華致電黃振銘,告知自己承辦的他案楊姓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黃獲悉後,即以楊男做為被告,提起損害債權告訴,等到雄檢分案給井樹華,黃再具狀聲請更正被告姓名為邱姓負責人。

井樹華承辦後,果真起訴邱男。王、吳取得起訴書,即在仲裁程序主張邱男確有隱匿或違法出售機具等情事,仲裁庭據此認定聯貸銀行應還給2人2474萬1986元。

直到2009年間,雄檢檢察官謝肇晶偵辦一起司法詐欺案,意外查出井樹華涉貪,井樹華收賄的接連爆出。最高法院2015年雖依貪污罪判井11年6月刑,卻因高雄地院未裁定羈押,讓他得以偷渡出國,至今未歸,仍在通緝中。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指出,黃振銘執業律師數十年,卻為達到起訴邱男目的,收受50萬元活動費,配合井樹華分案,令人民誤認能以金錢收買司法人員,嚴重影響司法信譽,審酌其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有反省態度,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50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更一審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屬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黃振銘須發監服刑。

律師黃振銘被控幫助貪檢井天博(如圖)收賄。(資料照)

律師黃振銘被控幫助貪檢井天博(如圖)收賄。(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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