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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出爐 3種情形可揭露

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資料照)

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資料照)

2024/08/12 13:27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台北市日前發生幼兒園狼師事件,連帶媒體報導相關議題的尺度也掀起討論,家長擔憂無法及時掌握資訊未能保護兒少,衛福部今(12日)正式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明定3種情形可適時報導或揭露。

針對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害案引發的新聞報導標準,衛福部8月1日邀集媒體代表、兒少團體、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討論指引,並於今日公布,適用範圍為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指出,禁止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以及當行為人未滿18歲者、行為人為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關係者等3種情形,禁止揭露行為人的身分資訊。

身分資訊指足以識別被害人或行為人的身分資訊,包括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資料等。

不過,指引也強調,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導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規範3類情形得適度報導或揭露,第1類是當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的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構),可適度報導或揭露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第2類是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第3類則是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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