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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店家消費爭議未妥適處理 張貼「警訊」最高可罰10萬

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三讀,明定若業者消費爭議增加且不改善就貼警訊公告。(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三讀,明定若業者消費爭議增加且不改善就貼警訊公告。(台中市政府提供)

2024/06/18 20:09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天在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法制局說,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市府將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於業者營業場所30日。

新條例明定,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模式,即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亦應提供定型化契約予消費者,如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市府將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於業者營業場所30日。業者倘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將被裁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民眾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不知道業者就是問題商家。

李善植說,自治條例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這是全國首創的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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