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遭控違法設陷獵山豬 苗縣府:設置陷阱須申請

金屬彈簧材質的套索陷阱,即是一般俗稱的「山豬吊」。(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賴姓退休員警,替農友獵捕危害農作的山豬,日前被媒體報導疑未經地主同意擅闖私有地放置山豬吊。縣府農業處今(6)日請賴男說明,賴男駁斥非他所設置,農業處另將通知地主說明釐清。農業處也表示,若農作確實受野生動物危害,農民有設置陷阱需求,必須向縣府提出申請、評估地點後發同意函設置。
媒體日前報導,賴姓退休員警以「為農民除害」名義,疑未經地主同意擅闖公館鄉北河村私有地放置山豬吊陷阱獵捕山豬。農業處表示,4月20日也有接獲地主通報,由動物防疫所派員前往,發現有1隻約50多斤的山豬右前肢中套索,現場將發現的13具山豬吊一併拆除帶回銷毀,並通知賴男今到農業處陳述意見。
賴男表示,他去年4月以前曾受託到該處設陷阱捕山豬,後來地主態度改變要求他撤回,因此後來沒有繼續設置,現場發現的套索陷阱並非他所設置。
賴男說,近年苗栗山區野豬頻繁出沒,1隻山豬1年可生2胎,每胎生4到8隻,繁殖力強又幾乎沒有天敵情況下,往往在秋冬食物缺乏時,侵入果園、竹林或住宅旁覓食,危害農作,更曾發生農民被山豬攻擊事件;若農民向他尋求協助,才會幫忙捕捉山豬。
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長張葦表示,此案通報人為地主,因雙方說法不一,將再請相關人說明釐清。若有涉及違反野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動物保護法第14-1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均規定禁止使用獸鋏(俗稱山豬吊),但有例外條款,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在野生動物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危害農作物等情形下可以使用。
對此,張葦強調,農民若農作確實受野生動物危害,有設置陷阱需求,可留下危害證明,向縣府提出申請、評估地點後發同意函設置,因陷阱不具目標專一性,有誤捕其他非目標動物可能,申請人要每天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