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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惹議 教育部:犯行嚴重者終身不聘

教育部。(資料照)

教育部。(資料照)

2024/05/03 16:19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教育部日前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對不適任者訂定全國一致的處理方式。不過全教總批評,不適任校長應直接汰除,不應回任教師,卻遭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反嗆扭曲法規適用。教育部則強調,犯行嚴重者終身不能聘任為教育人員。

全教總表示,多數縣市若遇相關情形會分成2階段處理,縣市政府先將校長解職回任教師,若仍有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再由學校教評會處理。如此一來,等同具有校長職務身分者將有兩次資格審議機會,遭到解除校長職務之後,仍可回任教師繼續任教。

全教總主張,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呼籲《校長不適任草案》應該積極強化主管機關責任,在完備相關調查程序、認定校長不適任事實成立之後,除應解除當事人職務之外,不得讓其再回任教師與教育人員,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

針對校長不適任處理辦法,教育部說明,將依據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最重除解除職務,並管制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而未達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則可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等處理。另也有移送校長考核會,以考核方式處理等方式。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則表示,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而言,校長職務並不適用教師法,因此,如未達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尚有教育人員資格,依法應回任教師或改任其他職務,全教總扭曲相關法規的適用,違法要求直接解聘或不續聘,令人遺憾與不解。

全教總另提到,《校長不適任草案》未來僅適用於公、私立國中小校長;相較之下,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與處理,並無相關規範,形成教育法制之空窗,要求教育部修法或讓《校長不適任草案》加入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規定。

教育部指出,此辦法預計於今年5月10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並得準用,循相同機制處理,透過建置完善受理、調查、審議機制,公平、公正、勿枉勿縱,以保障學校校務穩定推動及校長權益,讓整體國民教育環境更加健全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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