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過關條件是股東不賣股 陳椒華:陳泰銘親口承認賣股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召開「NCC瀆職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大股東也要非法切結扛刑責嗎?」記者會,指鏡電視股東陳泰銘已親口承認售出鏡電視股權,呼籲鏡電視股東切勿出具虛偽不實的違法切結。(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28日決議許可《鏡電視》上架,由於鏡電視一直傳出中資介入疑慮,NCC當時要求鏡電視8位股東必須在8月6日前簽署切結書,保證不會賣股份。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7)日召開記者會,指鏡電視股東陳泰銘已親口承認售出鏡電視股權,呼籲鏡電視股東切勿出具虛偽不實的違法切結。
陳椒華表示,鏡電視的醜聞自2022年3月爆發以來,出現諸多違法亂紀的狀況,明確違反NCC附款,但NCC卻完全擺爛放水,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強渡關山,更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的方式,將主委陳耀祥瀆職放水的責任移轉給鏡電視的8大股東。
鏡電視8大股東分別為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穩懋董事長陳進財、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麗綺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劭華、萬海航運少東陳致遠,與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
陳椒華指出,事實上8大股東有人自始就是人頭代持,也有人在去年9月已出脫持股,均已違反NCC附款的要求,更不可能滿足此次行政處分的停止條件。
陳椒華指出,股東陳泰銘與陳致遠早已數度親口承認他們與葉國一、陳進財4人皆已賣股,也都收到股款。
陳椒華痛批,雖然陳泰銘等已賣股的大股東,先親口承認已經賣出鏡電視股權,轉身後卻馬上向社會大眾否認,絲毫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家應有的基本誠信,然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無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們如何巧立名目地試圖遮掩,在契約上刻意設計延後股份交割時間,都無法掩飾「已經賣股,錢已入袋」的事實。
陳椒華強調,只要鏡電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膽敢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她一定會親赴北檢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並提交目前所蒐集取得包括錄音檔在內等諸多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