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數位產業協會連署 提6項呼籲盼中介法暫緩立法上路

NCC昨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場公開說明會。(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數位業者高度關注,但許多業者認為目前法令制定不明,且一部法案要規管多樣態的網路數位業者,納管對象定義又顯模糊,倉促上路恐使業者無所適從;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就共同連署 ,提出6點呼籲,建議暫緩立法上路。
TiEA、DMA、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連署6點聲明呼籲,第1,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差異性;第2,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第3,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第4,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第5,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第6,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平衡。
三大數位產業協會認為中介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並以此為基礎,盼能再與產業、專家及學者多方研議,共同商榷以數位發展為前提的執法可能性,因此建請暫緩立法上路。
TiEA表示,台灣近年積極推動智慧國家方案,營造高競爭力、高創新性、高多樣性及中小企業轉型數位經濟。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能以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鼓勵台灣新創與數位產業穩健發展,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平衡,促進數位經濟與國際接軌。
DMA則說,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間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應當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台灣主管機關、業界與使用者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DEAT表示,一部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對於初起步的台灣新創業者來說,更需步步為營,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額罰鍰,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可能。
台灣連線(LINE)指出,目前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若單從名詞定義上理解,可以發現到草案試圖納入所有在台灣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各類型的產品,但就算是同一家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NCC昨日辦理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對於各界的批評指教,NCC表示,一定會研究、調整草案文字與架構,並持續與各界溝通。NCC說,網路與民眾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目前網路的治理皆採業者自律,然而自律在某些狀況成效不彰,無法解決所有問題,網路上層出不窮的詐欺、霸凌、兒少問題,或其他新興科技犯罪,各界皆要求政府部門提出解決之道。所以,NCC於今年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後,各界紛紛針對草案定義、納管範圍、資訊限制令執行細節、知悉構成要件、免責條款設計、國內產業環境評估、救濟程序等議題提出建議;目前將審慎調修後與外界溝通,並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以凝聚社會共識。
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但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NCC表示,將會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會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NCC指出,3場說明會所蒐集的意見,目前尚在整理中,下週四還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建立數位守門人的社會公共問責基礎,推動適合台灣國情的治理框架,唯有在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社會有共識的基礎上,才能推動立法,建立自由、安全及可
信賴的數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