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霄夜市停業公所提案解套 鎮代認不完善擱置
通霄夜市停業,公所提案闖關代表認不完善擱置。(資料照)
〔記者蔡政岷/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自強路夜市,被檢舉牴觸通霄鎮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現有道路不可設攤規定,監察院也因此發函要求公所於修法前,不得設置及開業。通霄鎮公所之前於代表會提出修正案試圖闖關,不過鎮代仍有疑慮認為應更完善,擱置修正案。
通霄鎮公所提出的修正案版本主要為把「通霄鎮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中第12條原新設臨時攤位集中區不得設置於現有道路及開闢道路預定地,改為臨時攤位集中區如有攤位影響合法商店營業或鄰接土地使用或妨害鎮容及交通者,管理機關應於7日內逕行通知協調改善。
不過,通霄鎮代傅郁揚指出,鎮公所提出修正案並不夠完善,考慮層面不夠廣,似乎單純為委外管理單位解套。
傅郁揚建議,於鎮有市區道路範圍內,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區之夜攤,應先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坐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並將設置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公告並刊登於公所網站30日後,始得開始營業。
另外,傅郁揚認為應納入鎮民意見,若鎮民對於前項公告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所提出書面異議。最後則為依規定所設夜攤,經營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營業,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經鎮民代表會同意,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