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劇院被拆光!中市府僅「口頭勸導」 法官判所有權人無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位於台中市東區,被譽為日治時代台灣最華麗的歐式劇場「天外天」,去年1月被所有權人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來瑪公司」)負責人徐英洲,聘僱工人拆除,文化界搶救失敗,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勒令停工,對方始終不甩而繼續拆,市府以建築法的「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提告,徐男辯稱對細節不清楚,法官認為,要構成此罪名,必須要先有二次行政處分,市府第二次行政處分,只是「口頭勸導」,發給來瑪公司的公文,也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行政指導」,沒有依法行政,判決徐男無罪確定。
有88年歷史的「天外天劇場」,是台灣日治時代四大戲院碩果僅存的劇場,此劇場是台中市仕紳吳鸞旂於1919年興建的私人戲院,其子吳子瑜聘請日本建築師齋藤辰次郎改建為劇場,於1933年啟用,當時造價15萬日圓,比舊台中車站貴二倍,二次大戰結束後產權更迭,現在產權人來瑪公司(負責人徐英洲)等人,文史團體屢次要求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中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卻是不予指定古蹟,也不予登錄歷史建築,文史團體搶救失敗,此劇院已於去年3月夷為平地。
中市政府都發局於拆除當時,以未經主管機關(中市政府)許可,沒有取得拆除執照為由,於去年1月11日由市府都發局裁罰來瑪公司1萬元,去年1月19日命令現場立即停止拆除,2月4、5日,再派員到場要求停工;拆除人始終不理會,至去年3月3日全部拆除,中市政府都發局依違法建築法第93條的「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罪」函送台中地檢署起訴。
徐英洲承認,來瑪公司沒有向中市政府申請拆除許可,也承認他委託鄭姓男子派工拆除,但他辯稱自己不清楚細節。
台中地院卻認為,這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兩項行政處分,第一次是「勒令停工命令」,第二次是擅自復工之後的「制止命令」,且要被處分對象(負責人徐英洲)收受知悉,仍不遵從的話,始能成立此罪名。
台中地院指出,中市政府去年1月對來瑪公司作成「勒令停工命令」的行政處分後,僅於2月4、5日派人會同警察到現場「口頭勸導」,並製作「會警停工」,但此「會警停工」是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且應受處分對象、實際處分內容與過程都不詳,也沒有留存當時現場命令、處分的相關紀錄或證明,徐男當時也沒到現場,這不是行政處份,亦無送達效力。
一審強調,中市政府去年1月兩度發文來瑪公司,卻是通知該公司,建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此公文是「行政指導」,不是「制止命令」的行政處分,中市政府沒有依法律程序處理,判決徐男無罪,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台中地院相同,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