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雙重限制擋不具資格教保人員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教保服務人員執業,現行已禁止派遣和借牌,教文會再通過第32條規定,要求教保機構進用具資格且無性侵、體罰等前科之合格教保人員,教保人員不具資格即不得從事教保工作,雙重限制擋住不具資格教保人員進入幼兒園工作,以保障幼兒受教權,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則另依其規定。
全案共有53條條文,包括第33條教保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等規範,教文會決議保留送協商。
教文會召集人、立委賴品妤表示,教育部有整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她在審幼照法時曾提出建立調查機制之修正動議獲通過,因此有關不當行為兒虐樣態等相關提案及條文,均保留送協商。
政院版草案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立委張廖萬堅表示,他提案第28條之1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是納入幼照法規定,可以併入協商。立委范雲等 16 人也提案第33條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另有關教保服務人員進修,草案第34條規定,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新進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不過,諸多立委有不同意見,例如認為應考量教保人員的不同年資,給予不同的要求等,委員會因此決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