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竹公有零售市場公告封閉 自救會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因結構技師鑑定有安全疑慮,義竹鄉公所去年公告不續租,停止攤鋪及建築物使用,並封閉出入口,要求攤商搬遷;攤商組成自救會,認為公所停止市場使用於法不合,未與補償是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告,公所應與攤商續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鄉公所處分無違誤,駁回自救會各項訴訟要求,自救會今受訪回應,已請律師上訴。
義竹鄉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承租戶50餘人組成自救會提起訴訟,指市場建物是1965年民間集資興建而成,店家或其繼受者享有處分權,建物是人民出資興建,但公所僅寬免10年租金,興建資金來自商家,應無計算租金之理,當時約定房屋建造費底充10年租金,應指土地租金,且公所也未辦保存登記;結構技師報告雖認定市場建物耐震能力有疑慮,但鄉公所忽略報告指得經由補強可改善;鄉公所斷絕市場水電、封鎖出入口,有妨害自由之嫌;公所只召開一次說明會,未使民眾有充分溝通辯論機會;自救會提起訴訟,要求鄉公所應撤銷拒絕換約決定,撤銷停止市場使用公告,應與攤商續約。
義竹鄉公所答辯,指市場當初興建時,允諾捐獻建設款項的攤商得分配攤位及免10年租金,歷年租約均載明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屬鄉公所;依照契約,攤商租賃期滿,公所函知攤商不再訂新租賃契約,攤商應自行將攤鋪交還,無條件遷離市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租賃契約載明雙方未同意繼續租賃,攤商應將攤鋪無條件交還,結構技師對建築物評估報告,指市場建物耐震能力不足,有公共安全疑慮,因此2020年6月30日契約到期後,鄉公所不予續租,並要求攤商於2020年9月30日前搬遷,理由正當;租賃契約載明清楚契約期間,而鄉公所已有召開過說明會,不予續租事實明確。
法院認為,經查市場相關文件,興建時鄉公所是以向攤商募資方式籌措工程費,攤商捐獻工程費取得攤位承租權及居住權,並減免10年租金,建物產權屬公所;法院認為,當時攤商是捐獻資金給公所興建,是資金贈與人,非出資興建者,且若攤商是出資興建的原始建築人,豈會向他人承租「自己」所有的建物,與常情不符;自救會要求續約等,亦無理由;經審理,駁回自救會各項主張及要求。對法院判決,自救會回應,已請律師上訴。
義竹鄉長黃阿家說,當時考量市場的建築安全,且須負起承擔攤商及鄉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也評估該區域位於市區精華地段,但長期商業機能不佳,才不再續租,經過紛擾,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鄉公所行政處分合法,還給自己及公所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