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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衛生局稽查手搖飲 總糖量與熱量標示4件不合格

台南市衛生局稽查97家手搖飲店,發現4家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合格。示意圖。(資料照)

台南市衛生局稽查97家手搖飲店,發現4家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合格。示意圖。(資料照)

2021/10/05 14:41

〔記者王姝琇/台南報導〕南市衛生局稽查轄內94家手搖飲店業者,發現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4件不合格;另抽檢37件飲料衛生標準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去年10月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今年1月生效,規定「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該杯飲料的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糖量與熱量,另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須註明最高值),咖啡、茶及果蔬品名的飲料亦應符合此規定。

衛生局表示,手搖飲料不分季節廣受消費者喜愛,為確保飲料業者落實標示規定及衛生標準,執行現場調製飲品相關查核,本市飲料店業者共計94家,其中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4件與規定不符(其中1件移外縣市辦理),咖啡因標示1件不合格,針對以上不合格業者皆已處辦完畢;另,抽驗37件飲料檢驗衛生標準,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為加強台南市相關業者對「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的了解,衛生局於去年11月16日辦理「市售飲料類產品相關標示規定」衛生講習,協助業者了解現行飲料標示相關規定,並辦理餐飲相關衛生講習加強宣導「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生局表示,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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