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任意急停、急煞 吞罰單還得吊扣牌照
2020/11/12 09:37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日前一名汽車駕駛人被檢舉在馬路上突然急煞,遭罰款1萬8000元,他不服表示,因遭到其他車輛逼車才急煞,但法官檢視相關證據,未發現有他車逼車等狀況,認定這名駕駛急煞、急停屬於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判決敗訴,除了需繳罰鍰,還得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9月汽機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的違規案高達153件。
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汽車駕駛人行進間如果沒有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最重可處2萬4000元罰鍰及吊扣車輛牌照3個月,並須上道安講習及記點處分。
李忠台提醒,駕駛人在行駛途中除非遇到突發緊急狀況,否則不可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若遇到他車挑釁,可利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存證自保並報警處理,無故在車道上減速、急煞或急停,因此引發交通事故,恐怕得負上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