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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自治條例無約束力 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決議保留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社會局的身障權益相關的自治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社會局的身障權益相關的自治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2020/10/07 14:48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身障者權益保障及無障礙環境自治條例的草案,市議員一致認為立意良好,而且全力支持,但整個草案只有7條,且沒有罰則,也沒有獎勵,無約束力,只有宣揚的作用,而且若連公部門都做不到,反而只要求私部門,將產生民怨,因此委員會決議暫保留,請社會局本會期再提更詳盡的版本,再併案審議。

社會局長彭懷真表示,「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無障礙環境推動自治條例」就是要讓目前分散在各局處為身心障礙及無障礙環境有一個比較統整的機制,同時回應聯合國的身權公約,在台灣有身權公約施行法,因此一旦市府透過自治條例,在聯合國層、立法院及中市府3個層級,有一個依靠機制去落實,進一步細部規劃會在本會期提出進一步的版本。

社會局制定「台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無障礙環境推動自治條例」,草案送市議會審議,法規委員會今天進行審議。

議員江肇國表示,社會局所提此自治條例雖然立意良善,但僅止於市府各部門分工,對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卻沒有明確規範。建議社會局重新研擬更加完善的規範,並且有具體的作為跟罰則才有自治條例的可行性。

議員黃守達表示,自治條例草案有設置「身障權益保障委員會」與「無障礙推動委員會」,如果要發揮功能,可以參考國家人權法的經驗,賦予民眾向委員會申請意見書的權利,當民眾遇到權益受影響的時候,可以請求委員會提供意見書,作為市政府檢討改進的參考依據。

黃守達指出,自治條例草案總計列出17個局處分工,卻漏掉秘書處。但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2條,國際合作是很重要的事項,而國際合作正是秘書處的執掌。

議員黃韾慧、徐瑄灃表示,訂定之後是否會能做到,公部門要以身作則,不要公部門做不到,卻要求私人單位要做,反而窒礙難行惹民怨。議員李中更強調,要推動就要有罰則及獎勵,而且要明確,否則難推動。

議員楊正中表示,此案涉17個機關,台中市各機關都有無障礙法規,覺得法律明確性非常重要,並不反對,但法要完整才可執行。議員周永鴻則建議,草案立意良善,但沒有罰則就只有宣示意義,沒有拘束力。

主席謝明源則裁示,每個委員都支持此草案通過,但訂定不夠明確,先保留,請社會局本會期再提更明確的版本,同案再併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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